案情简介
某工程承包人在拆除钢结构过程中,误拆相邻厂房的铁皮墙。经双方协商,承包方安排工人前往相邻厂房配合修复。施工过程中,该工人在围墙高处作业时,被上方坠落的水槽构件击中,跌落受伤,造成颈椎骨折、脊髓损伤等严重后果。受伤工人认为,工程承包方及相邻厂房业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各方就实际雇佣主体、施工现场管理责任以及事故过错比例产生争议。
裁判要点
劳务关系的认定应结合实际用工事实。 判断劳务接受方,不能仅依据当事人事后陈述,而应综合施工安排、工作目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证据。承包方因误拆他人厂房而安排工人参与修复,该劳务行为属于其承担修复责任的方式,应认定承包方为劳务接受方。
雇佣主体与现场管理主体不一致,不当然免除雇佣方责任。 雇佣方将劳动者安排至他人管理的施工现场,明知存在作业风险,却未采取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仍应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实际施工管理者应承担相应安全保障责任。 厂房业主作为现场实际管理者,未提供有效的安全防护和施工管理措施,其管理范围内的工人作业时发生坠物致害事故,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自身过错可减轻其他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并存在接打电话、注意力不集中等行为,未尽合理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综合施工安排、现场管理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确定:受伤工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工程承包方承担25%的责任;现场实际管理方承担45%的责任。
案例启示
实际劳务关系不完全取决于施工地点或现场指挥人员。 应结合谁安排用工、劳务行为服务于何种义务及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劳务接受方。
雇佣方与现场管理方均可能承担责任。 即使雇佣方未直接管理施工现场,也不能当然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现场管理者同样应对其管理范围内的危险作业采取合理防护措施。
高处作业人员应履行自身安全注意义务。 未佩戴必要防护用品、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等行为,可能影响事故责任比例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