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某公司以停工放假为由,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并降低工资,同时将结清此前拖欠的工资与提交离职申请、办理交接相挂钩。劳动者随后在离职申请中填写"个人原因",离职后又发出通知,主张因公司欠薪等行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点
1. 用人单位以停工放假为名,单方安排劳动者待岗并大幅降低工资待遇,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行为。
2. 用人单位将结清拖欠工资与劳动者提交离职申请、办理工作交接相挂钩,实质上是以扣发工资为手段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该行为具有违法性。
3. 劳动者虽在离职申请中填写"个人原因",但结合用人单位前述违法行为及劳动者事后发出的被迫解除通知,应认定劳动者系因用人单位违法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离职申请中的"个人原因"不能否定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劳动者系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启示
本案提示劳动者,即使用人单位要求在离职申请中填写"个人原因",只要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提供劳动条件等法定过错情形,劳动者仍可依法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关键在于保留相关证据,包括工资发放记录、待岗通知、沟通记录等,以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与离职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劳动者在离职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被迫解除的意思表示,避免因形式上的"个人原因"而影响权利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