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合同债务

厂房被征收,停产停业补偿归房东还是承租企业?

2026年9月8日

案情简介

某企业承租他人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租赁期间该厂房被政府依法征收。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发放给了房东(出租方),承租企业认为自身才是实际经营者和停产停业的直接受损方,遂起诉要求房东返还相应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裁判要点

1.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性质是对实际经营者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所遭受损失的弥补,并非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补偿款由房东领取,并不意味着全部归房东所有。

2. 承租企业应当提供设备清单、生产记录、纳税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在被征收厂房内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因征收造成的具体损失。

3. 对于既有生产设备搬迁损失又有房屋装修残值损失的,应当区分生产性补偿与房屋返还性补偿,分别确定归属主体。

4. 租赁合同因征收而终止的,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公平原则合理分配征收补偿款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调整了一审认定的补偿金额,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从约22万元调整为约32万元,最终判决房东向承租企业支付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搬迁费等在内的各项补偿共计约34万元。

案例启示

1. 承租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遇征收时各类补偿款的分配方式,避免事后产生争议。

2. 日常经营中应注意保存设备购置凭证、设备清单、生产台账、纳税记录等材料,以便在发生征收时能够有效举证实际经营损失。

3. 征收发生后,应及时与出租方确认交接日期、设备搬离时间等关键事实节点,并留存书面确认文件。

4. 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归属问题,核心在于谁是实际经营者和直接受损方,而非谁领取了补偿款。

闽ICP备202602895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