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万,是彩礼还是恋爱花销?
最近,因为一篇小作文,孙某与景某之间的彩礼纠纷登上热搜。据孙某代理律师公开披露,孙某已就相关财产争议起诉景某及其父母,涉案标的额三千余万元,案件已经立案;孙方主张这笔钱属于彩礼,要求返还。景某一方则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目前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更没有最终裁判结果。
景某随后回应称:“我过去,现在,未来,都不会为钱出卖我的爱情,更不会出卖我的灵魂。”并表示自己仍然相信法律、相信公平。
舆论当然更关心的是:两个人到底发生了什么?三千多万元到底是谁给了谁?但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看,这个案件真正有意思的,其实不是明星,也不是三千万元,而是一个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的问题:恋爱期间,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大额金钱,分手以后,到底能不能要回来?
首先要纠正一个概念:法律上没有彩礼纠纷这个案由,我们平常都习惯说彩礼官司或返还彩礼纠纷,但严格来说,法院的正式案由叫:婚约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施行的涉彩礼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法院要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给付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与接收人等因素综合判断。与此同时,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产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价值不大的礼物等,明确不属于彩礼。比如说,两个人奔着结婚谈恋爱,一起吃饭、旅游、买礼物,甚至一方承担了绝大部分恋爱开支,这些钱当然也可能是在一段以结婚为目标的恋爱关系中花出去的,但不能因此统统变成彩礼。
为什么不仅起诉景某,还把她父母一起告了?
很多人看到孙某起诉景某及其父母,第一反应可能是:两个人谈恋爱,为什么把父母也告进去?但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婚约一方及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中国传统婚嫁过程中,很多彩礼本来就不是简单的男朋友 给女朋友,而可能是男方父母给女方父母或者双方家庭共同参与商议、支付、接收和使用。因此,父母是不是被告,关键不是他是不是景某的爸爸妈妈,而是有没有参与接收涉案财物。如果钱确实直接转入父或者母账户,那么把实际收款人列为共同被告,就有非常直接的法律依据。
事实上,孙方代理律师目前公开说明的被告本身就是景某及其父母。
孙某真正需要证明的是这些钱为什么给?诉讼中,大概会有以下证据:第一类,是资金证据:银行转账记录、支付凭证、账户流水。它首先解决的是: 钱有没有付? 谁付的?付给了谁?具体多少钱?但是,转账记录只能证明资金流动,不能单独证明法律性质。我转给你1000万元,是借款、投资、赠与、彩礼还是替你支付某项费用,仅仅看银行流水,很多时候是看不出来的。
所以真正决定案件走向的,是第二类证据:关于这笔钱为什么给的沟通记录。比如微信、短信、邮件甚至录音中有没有出现:双方父母是否见过面,有没有讨论订婚、婚期、婚礼,有没有购买婚房、筹备婚礼、安排婚后生活等等,这些比3000万转账凭证更重要。
从目前公开信息来看,双方是否存在过恋爱关系,未必会成为整个案件最困难的部分。孙方代理律师已经公开表示双方此前系情侣并已谈婚论嫁;景某的公开回应也围绕爱情展开。但需要强调:承认谈过恋爱,不等于承认收过彩礼;承认收到过钱,也不等于承认这笔钱是彩礼。
景某这一边当然也不会只是被动证明这不是彩礼。如果我是被告代理人,我最先做的同样不是否认双方谈过恋爱,而是:逐笔拆解原告要求返还的款项。因为原告如果把几十笔、上百笔转账全部打包称为彩礼,被告最有效的打法往往不是一句:这些都不是彩礼。而是逐项反证:这一笔,是旅游费用;这一笔,是节日赠与;这一笔,是日常共同消费;这一笔,是对方自愿购买的礼物;这一笔,有明确聊天记录说明属于赠与;这一笔,则存在其他资金往来背景。最高法司法解释本身也明确排除了为表达、增进感情而发生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最后法院可能对不同款项作出不同定性。有的是婚约财产,有的是赠与,有的是消费,有的甚至可能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
还有一个非常有意思的问题,对于孙某来说,3000万元到底算不算大额?普通人第一反应当然是:3000万元还不算大额?但这恰恰是这类高净值人士婚恋纠纷最值得讨论的问题之一。法律不能完全脱离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同样一笔10万元:对于月收入5000元的人,可能意味着多年积蓄;对于身家数十亿元的人,也许只是非常普通的一笔消费。
司法解释规定在判断彩礼是否数额过高时,也明确要求考虑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所以,景方如果主张: 这些钱只是双方恋爱期间正常的赠与和消费,那么孙某本人的经济状况、双方过去交往时的消费水平、其他赠与金额,就可能具有一定证明意义。
在庭审调查中,法院可能会把很多事实拼在一起:双方交往时间有多长;什么时候开始谈婚论嫁;双方父母有没有参与;钱是在什么时间支付的;是一笔支付还是长期陆续支付;转账有没有备注;付款前后双方说了什么;收款人是谁;钱后来用到哪里;双方有没有共同生活;双方平时的消费水平怎么样;有没有相互赠与;甚至双方分手前后的聊天内容有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单独拿出任何一个事实,都未必足以决定案件。但是几十个事实放在一起,就会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事实。
我一直觉得,彩礼相关的婚约财产案件是最能体现法律与生活之间巨大反差的一类案件。恋爱的时候,两个人不会说:本人现基于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关系向你支付人民币500万元。人们只会说:我给你。甚至什么都不说,就把钱转过去了。那个时候,很少有人想到一年以后,法官会坐在法庭上,一笔一笔问:你为什么给?这也是孙某与景某这个案件真正值得普通人关注的地方。不是3000万元。也不是明星和富豪。而是一个极其普通的问题:恋爱中的我愿意给你,在爱情结束以后,到底是已经完成的赠与,还是因为结婚目的落空而应当返还的婚约财产?
截至目前,这个案件尚未进入实体审理,孙方关于彩礼的说法仍然只是诉讼一方的主张,景方也尚未公开完整的实体抗辩和证据。究竟哪些款项属于婚约财产、哪些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或者消费,应当等待法院在双方充分举证、质证、辩论后依法认定。当然,由于该案件属于涉隐私案件,大概率是不公开开庭审理,除了各方当事人自己披露的案情外,很难全面掌握。
爱情当然可以相信。但到了法庭上,法院相信的是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