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放贷,什么时候会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放贷案件的定性,最终取决于法律条件与证据能否逐项对应。同样是借钱收利息,对象认定、资金核算和参与范围的差异,都可能影响是否构罪以及责任大小。

放贷不到 200万元,也可能被判刑。

据中新网福建 2024年 6月报道,一名出借人在约一年内,向福州、连江等地的社会不特定对象高息放贷 16次,金额 197.5万元,年利率超过 72%。连江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43万元。这表明,判断放贷是否涉及犯罪,不能只看借了多少钱,还要结合放贷对象、次数、实际利率及其他情节。

一、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就意味着犯罪吗?

在民事层面,利息司法保护上限一般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的四倍。

未经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还可能导致合同无效。但利息不受保护、合同无效,并不当然意味着构成非法经营罪。刑事认定还须审查经营性、放贷频率、实际利率以及情节严重程度。不能把民事上的利率保护上限,直接当作刑事入罪标准。

二、非法放贷达到什么程度,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四部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

其中,两个关键条件是: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放贷 10次以上,实际年利率超过 36%。在此前提下,还须达到相应的情节标准。

主体及情节累计放贷本金累计违法所得放贷对象人数
个人:情节严重200万元80万元50人
单位:情节严重1000万元400万元150人
个人:情节特别严重1000万元400万元250人
单位:情节特别严重5000万元2000万元750人

(表中各项均包含本数,同一行达到其中一项即可,不要求三项同时达到。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也有相应认定标准。)

另外,金额、所得或人数达到通常起点标准的 80%以上,且具有"两年内因非法放贷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或者"以超过 72%的实际年利率放贷 10次以上"等情形,可以认定相应的严重程度。黑恶势力非法放贷另有更低标准。

因此,200万元不是唯一门槛,36%也不是单独决定罪与非罪的一条线。

三、借给谁、借了几次,如何判断?

"都是朋友介绍来的",不代表借款人当然属于特定对象。审查时,应结合双方原有关系、客户来源、获客方式及交易背景,判断放贷是否面向社会开放,而不能只看双方是否加过微信、见过面。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原则上不适用《意见》第一条定罪。但通过这些人向不特定对象放贷、为放贷而吸收社会人员成为"员工",或者公开宣传并同时向不特定对象和亲友等放贷的,不能简单适用这一排除规则。

"次数"与"人数"也要分开:同一人多次借款,不等于增加多个借款对象;仅向一名借款人放贷 10次,也不能据此认定"向不特定多人放贷"。贷款到期后单纯延长还款期限,仍按一次计算。对于重新借款、借新还旧、追加本金,应核实是否发生真实的新放款,不能机械按照借据张数或者流水笔数统计。

四、本金、实际利率和违法所得,怎么算?

本金看实际交付,利率看真实资金成本,违法所得看实际取得。借条写了 10万元,不代表实际放贷本金就是 10万元。预先扣除利息,或者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名义变相收息的,应按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并将相关收费纳入实际年利率计算。

举一个简化例子:借款约定 10万元,期限一年,出借时扣除 5000元"服务费",借款人实际收到 9.5万元,一年后一次性偿还 13万元。实际资金成本为 3.5万元,实际年利率约为:3.5万元÷9.5万元=36.84%。违法所得原则上包括实际收取的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不能把本金或者尚未收取的利息混入其中。单笔实际年利率未超过 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行为,应依法累计统计,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计算最近两年的金额。

五、律师应重点审查哪些证据?

先核对每笔资金。将合同、银行流水、微信及支付宝记录、收费和还款逐一对应,区分真实放款、换条展期、利息转本及内部转账,确认本金、利率和收益的统计依据。

再核实对象与频率。结合介绍关系、聊天记录、广告及中介记录,判断客户从何而来、双方原有何种关系,以及每次借款是否真实独立发生。

最后区分人员责任。对出资人、介绍人、财务等人员,应分别审查其知情程度、具体分工、获利情况及参与范围,不能仅凭职务名称或者一次经手转账,就将全部放贷行为归于其名下。

非法放贷案件的定性,最终取决于法律条件与证据能否逐项对应。同样是借钱收利息,对象认定、资金核算和参与范围的差异,都可能影响是否构罪以及责任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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